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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8 访问量:1013
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
一、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 鉴定结论复印件的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否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作出,交警部门不在进行复议。
二、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诉讼之前,交管部门有内部纠正的义务。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三、到了诉讼阶段,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到阶段。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可以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立案登记表、相关证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行政法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利受到影响,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果另一方相对人依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民事诉讼,则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认可的认定。
交通故处理时间一览表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1、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2、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1、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2、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
3、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事故诉讼
1、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2、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5、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7、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5、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6、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7、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机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机动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分别由生产厂商和经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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