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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28 访问量:1027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综合以上三条可知,交警部门扣车的法定的期限一般为“自现场调查起,三天内委托,二十天出检验、鉴定结论,再加上五天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即3+20+5=28天”;如果遇到特殊情况的,报经上一级交警部门批准的,扣车期限可以延长至60天,即扣车期限为3+60+5=68日。
另外,若当事人对于检验、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检验,因此导致延长检验期的,也会相应延长扣车期限。具体如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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