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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在审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5-04-28 访问量:1017

审判人员在审查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是否具有科学性时,主要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坚持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      

         必须贯彻充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合理定损的指导思想,在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外观基本恢复的前提下,应以修理为首选方案,只有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时,才可以选择更换物件的方案。但是,若车辆损毁严重,导致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的自身现行价值的,价格认证中心只应评定损毁前的车辆现行价值,否则,将出现修复价值大于车辆自身现行价值的情形,不利于有效解决事故纠纷。      

    2、必须勘察现场,采集保存鉴定证据      

        鉴定人员必须到现场勘察车辆,不得仅凭照片进行鉴定。对于需修复、更换的物件,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察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证据,并相应附具在鉴定意见书中。固定证据,有利于在重新鉴定时具有相应的证据。      

    3、确定车损的基本方法      

         确定车损主要有两种基本方法,即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修复费用加和法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进行的价格鉴定方法。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 = 材料费用+工时费用+其他费用。成本法适用于事故车辆整体损毁或虽未整体损毁,但从技术角度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国家安全标准或者修复费用高于车辆损毁前自身的现行价值,从经济方面失去修复意义的价格鉴定方法。

        计算公式为: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

        修复费用加和法较为复杂,需要确定物件是否可修复或者是否可更换,鉴定时应参照相应的操作规范。     

    4、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此,若无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而申请重新鉴定的,则不应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或受害方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估价鉴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若鉴定意见书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鉴定结果具有合理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应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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